《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条例涵盖的范围将由货品扩展至服务行业及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海关是《修订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亦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专责处理《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下持牌人所涉及关於电讯或广播服务的不良营商手法的个案。
《修订条例》规管以下六种在营业行为中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
- 就货品及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
- 误导性遗漏;
-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 饵诱式广告宣传;
- 先诱後转销售行为;及
- 不当地接受付款。
此外,条例亦设立「遵从为本」的民事执法机制,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和及时制止已知悉的不良营商手法。
在此机制下,执法机关可在徵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後,不提出刑事检控,而接受该商户停止有关手法的承诺书。执法机关亦有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商户不得继续或重犯指涉行为。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