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包括不运作公司Dormant Company)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申请撤销注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从没开始营业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之三个月已结束营业;及
- 公司没有未清还负债
若公司仍有负债,仍可申请撤销注册如果该等负债:
- 由母公司或有关连公司;或发起人、董事、股东等负责清还;或
- 债权人放弃追讨该债项,例如债权人由母公司、有关连公司、发起人、董事、股东等组成,而该等债权人签署同意书放弃追讨债项。
本公司提供全面之撤销注册服务,服务范围包括草拟撤销注册文件及会议记录、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及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整个程序约需时约6 – 9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