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是領導的離岸金融中心。它完善的系統及國際的知名度令開曼的企業可以於環球的主要金融市場上市,當中包括香港,倫敦,紐約,納斯達克及新加坡交易所等等。
開曼群島公司的標準要求
擬定公司名稱 | 英文,可加中文公司名稱 |
法定註冊股本 | 50,000美元,每股1美元 |
最少股本 | 1 美元 |
最少股東數目 | 1 自然人或法定團體 |
最少董事數目 | 1 自然人或法定團體 |
公司秘書 | 不須要 |
經濟實質要求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 (「經濟實質要求」)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所有於要求規範內的企業都需按規例分類並符合指定經濟實質具體要求,或證明其屬於其他地區的稅收居民。而且,企業需要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有關當局審閱。
經濟實質要求中的適用業務範圍包括:
1. 銀行;
2. 經銷及服務中心;
3. 財務及租賃服務;
4. 基金管理;
5. 營運總部;
6. 控股公司;
7. 保險;
8. 知識產權;或
9. 船運。